步驟 | 工作內涵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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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處理 前置作業 |
一、性別平等教育宣導與落實 二、處理流程預擬及演練 三、相關處室及人員之明確分工 四、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規定並公告之 |
相關法令: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 |
一、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申請調查 |
一、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防治準則第10條)。 二、申請人、檢舉人其以言詞申請調查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防治準則第10條)。 |
一、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
二、學校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調查。(防治準則第10條第1項及性平法第28條) 三、學校接獲申請或檢舉案件,倘無管轄權,應於7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防治準則第10條第2項) |
二、學校收件及通報 |
一、學校以學生事務處(夜間部)為申請調查案收件單位。並由該處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防治準則第13條)。 二、學校可先啟動「緊急事件處理小組」,初步確認申請調查之事件屬應通報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需於24小時內以書面向「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完成通報,同時以「校安系統」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通報。若屬緊急事件,則先打113電話緊急通報後,再於24小時內完成補書面通報。 |
一、學校可先啟動「緊急事件處理小組」因應之,進行公正、保密、維護人權之運作,做好處室分工,研擬處理方向、成員名單、善用資源。並初步確認申請調查之事件。 二、學校教育人員知悉有疑似性騷擾或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於24小時內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113通報(性平法第21條)。 三、通報時除有必要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性平法第22條)。 四、「性侵害」事件使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如附件1) 五、「性騷擾」事件使用「臺北市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如附件2) |
三、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 |
一、學生事務處(夜間部)收件後,應於3日內將事件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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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二、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性平法第29條及防治準則第14條) 三、屬跨校事件,須移送有管轄權學校處理,並知會本校性平會。 |
四、不受理案之申復 |
一、申請人、檢舉人於提出申請調查逾20日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性平法第29條)。 二、學校以學生事務處(夜間部)申復案收件單位。 三、申請人、檢舉人其以言詞提出不受理案申復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防治準則第14條)。 |
一、學校接獲不受理案之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防治準則第14條)。 二、申復案件有理由者,移交性平會處理。 |
五、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 |
一、性平會處理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二、調查小組以3或5人為原則。 三、調查小組成員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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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雙方當事人對事件之認知、敘述採一致之主張,無需進一步調查時,得不成立調查小組。 二、如屬性侵害事件,相關單位提供作業規定及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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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性平會展開調查處理程序 |
一、調查程序
二、學校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應完成調查,性平會調查小組,以書面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三、調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
一、調查及詢問之原則﹕
二、性平會之調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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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性平會調查報告之撰寫及結果通知 |
一、調查報告之撰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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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應給予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防治準則第23條第2項)。 二、調查過程中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性平法第26條)。 三、對於與本法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防治準則第23條)。 四、法院對於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法第35條第2項)。 五、相關物證之查驗。包括調查方法及證據(含證人、證物、文書或勘驗等)。 六、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有無、情節(樣態)等。
七、如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屬實,學校應自行依據相關法規提出懲處建議(防治準則第24條)。 (教師依教師法或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性平法等;學生依性平法及校規懲處)。 |
八、申復及重新調查 |
一、申請人、行為人對於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性平法第32條)。 二、學校以學生事務處(夜間部)申復案收件單位。 三、申請人、檢舉人其以言詞提出申復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防治準則第25條)。 四、學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並應另組調查小組(性平法第32條、33條)。 |
一、學校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防治準則第25條第3項) 二、申復案件如屬懲處結果不服者,移交相關單位處理;如屬案件處理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移交性平會處理。 三、如需重新調查,比照前項調查程序。 |
九、不服申復結果及救濟 |
申請人、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時,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規定提起救濟(性平法第34條)。 |
提起救濟之相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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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後續作為 |
一、填報結案資料回報表(如附件3)送教育局業務主管科備查。 二、建立該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原就讀或服務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學校(性平法第27條)。 三、原加害人就讀或任教他校時,通報內容限於原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性平法第27條)。 四、接獲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姓名及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性平法第27條)。 五、學校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必要時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經濟等及必要之協助(防治準則第21條)。 六、保障相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必要時得採取相關處置(防治準則第19條)。 七、建立之檔案資料指定專責單位保管,分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原始檔案應予保密(防 治準則第26條)。 八、記載有相關當事人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並永久保存(防治準則第18條)。 |
報告檔案包括之資料為(防治準則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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