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
小 |
||
行 2: | 行 2: | ||
97年8月7日主管會議修正通過第四條<br /> | 97年8月7日主管會議修正通過第四條<br /> | ||
97年10月1日主管會議增訂第五條第4項第6目<br /> | 97年10月1日主管會議增訂第五條第4項第6目<br /> | ||
− | + | 99年6月10日主管會議修正通過</p> | |
===第一條=== | ===第一條=== | ||
目的: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研究發展、服務學校、輔導學生特訂定大同高級中學教師升級暨分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目的: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研究發展、服務學校、輔導學生特訂定大同高級中學教師升級暨分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行 21: | 行 21: | ||
一、滿足以下其中一項者,均直接晉升一級 | 一、滿足以下其中一項者,均直接晉升一級 | ||
− | # | + | #獲得師鐸獎、Power教師獎或弘道獎者。 |
− | # | + | #獲登杏壇芬芳錄者。 |
− | # | + | #領導獲得一項優質學校獎項者。 |
#當年帶領二十位同學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之該班導師。 | #當年帶領二十位同學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之該班導師。 | ||
#通過三次教師教學發展評鑑合格者。 | #通過三次教師教學發展評鑑合格者。 | ||
− | |||
− | |||
− | |||
− | |||
二、滿足以下其中一項者,均加6分 | 二、滿足以下其中一項者,均加6分 | ||
− | # | + | #領導申請優質學校通過初審(但未通過複審)者。 |
− | |||
− | |||
#協助獲得優質學校獎項之主要教師團隊。 | #協助獲得優質學校獎項之主要教師團隊。 | ||
#當級帶領有十五位同學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之班級導師。 | #當級帶領有十五位同學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之班級導師。 | ||
#當級帶領有三十五位以上同學通過乙級技能檢定之該班導師及任課教師。 | #當級帶領有三十五位以上同學通過乙級技能檢定之該班導師及任課教師。 | ||
− | #教授之班級中有一個班級裡有二十位同學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 | + | #教授之班級中有一個班級裡有二十位同學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的三年級考科教師。 |
− | |||
#教師本身獲得甲級證照一張者。 | #教師本身獲得甲級證照一張者。 | ||
− | |||
− | |||
− | |||
− | |||
三、滿足以下其中一項者,均加3分 | 三、滿足以下其中一項者,均加3分 | ||
− | #教授之班級中有一個班級裡有十五位同學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 | + | #教授之班級中有一個班級裡有十五位同學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的三年級考科教師。 |
#當年帶領該班有十位同學裡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之該班導師。 | #當年帶領該班有十位同學裡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之該班導師。 | ||
#當年帶領該班有二十五位以上之同學通過乙級技能檢定之該班導師及任課教師。 | #當年帶領該班有二十五位以上之同學通過乙級技能檢定之該班導師及任課教師。 | ||
+ | #協助獲優質學校通過初審(但未通過複審)之主要教師團隊。 | ||
+ | #獲台北市特殊優良教師獎者。 | ||
+ | #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輔導教師」(進階培訓合格)資格者。 | ||
#教師本身獲得乙級證照者。 | #教師本身獲得乙級證照者。 | ||
− | |||
− | |||
− | |||
四、滿足以下其中一項者,均加1分 | 四、滿足以下其中一項者,均加1分 | ||
− | #教師之班級中有一個班級裡有十位同學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 | + | #教師之班級中有一個班級裡有十位同學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的三年級考科教師。 |
#當年帶領該班有十五位以上之同學通過乙級技能檢定之該班導師及任課教師。 | #當年帶領該班有十五位以上之同學通過乙級技能檢定之該班導師及任課教師。 | ||
− | # | + | #領導申請優質學校(未通過初審)者。 |
− | # | + | #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 |
− | |||
#教師參加研習時數每學年達30小時(含)以上者。 | #教師參加研習時數每學年達30小時(含)以上者。 | ||
五、行政部份 | 五、行政部份 | ||
− | # | + | #校長、教務、學務、輔導、總務、人事、會計等主任,每任滿一年加2.5分。 |
#學程主任及特別任務小組負責人,每任滿一年加2分。 | #學程主任及特別任務小組負責人,每任滿一年加2分。 | ||
#科(副)主任、組長及特別任務小組總幹事,每任滿一年加1.5分。 | #科(副)主任、組長及特別任務小組總幹事,每任滿一年加1.5分。 | ||
行 73: | 行 61: | ||
#獲校長頒獎者,每次加1分。 | #獲校長頒獎者,每次加1分。 | ||
− | + | ===第六條=== | |
+ | 本校教師分級共分十二級,十二級教師分級之教學鐘點費、稱謂、跳級分數如下: | ||
− | |||
<table border="1" width="100%"> | <table border="1" width="100%"> | ||
− | <tr><td>一</td><td> | + | <tr><td>一</td><td>510</td><td>頂級師傅教授</td><td>44</td></tr> |
− | <tr><td>二</td><td> | + | <tr><td>二</td><td>510</td><td>甲級師傅教授</td><td>40</td></tr> |
− | <tr><td>三</td><td> | + | <tr><td>三</td><td>510</td><td>乙級師傅教授</td><td>36</td></tr> |
− | <tr><td>四</td><td> | + | <tr><td>四</td><td>510</td><td>丙級師傅教授</td><td>32</td></tr> |
− | <tr><td>五</td><td> | + | <tr><td>五</td><td>510</td><td>教授</td><td>28</td></tr> |
− | <tr><td>六</td><td> | + | <tr><td>六</td><td>465</td><td>副教授</td><td>24</td></tr> |
− | <tr><td>七</td><td> | + | <tr><td>七</td><td>450</td><td>助理教授</td><td>20</td></tr> |
− | <tr><td>八</td><td> | + | <tr><td>八</td><td>435</td><td>甲級講師</td><td>16</td></tr> |
− | <tr><td>九</td><td> | + | <tr><td>九</td><td>420</td><td>乙級講師</td><td>12</td></tr> |
− | <tr><td>十</td><td> | + | <tr><td>十</td><td>405</td><td>甲級基層教師</td><td>8</td></tr> |
− | <tr><td>十一</td><td> | + | <tr><td>十一</td><td>390</td><td>乙級基層教師</td><td>4</td></tr> |
− | <tr><td>十二</td><td> | + | <tr><td>十二</td><td>375</td><td>丙級基層教師</td><td> </td></tr> |
</table> | </table> | ||
− | + | ===第七條=== | |
− | + | 新進(或剛取得)學士以丙級基層教師聘任,新進(或剛取得)碩士以乙級講師聘任,新進(或剛取得)博士以助理教授聘任。 | |
− | + | ||
− | + | ===第八條=== | |
− | + | 一次僅能申請晉升一級,累積分數均從最近一次晉級之後算起。 | |
− | + | ||
− | + | ===第九條=== | |
− | + | 頂級師傅教授負有領導全校教師教學成長之責任,每月加發師傅教授獎金10,000元;甲級師傅教授負有協助輔導全校教師教學成長之責任,每月加發教授師傅獎金7,500元;乙級師傅教授負有示範教師教學成長之責任,每月加發師傅教授獎金5,000元;丙級師傅教授負有示範教學成長之責任,每月加發師傅教授獎金2,500元。 | |
− | + | ||
+ | 前項負有領導、協助輔導全校教師教學成長及示範教學成長之教師,由教務處另訂辦法賦予任務。 | ||
+ | |||
+ | ===第十條=== | ||
+ | 本辦法經主管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准後自96學年度開始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註:=== | |
#丙級基層教師(學士)累積滿四分者得申請晉級乙級基層教師。 | #丙級基層教師(學士)累積滿四分者得申請晉級乙級基層教師。 | ||
#乙級基層教師累積滿八分者得申請晉級甲級基層教師。 | #乙級基層教師累積滿八分者得申請晉級甲級基層教師。 | ||
行 113: | 行 105: | ||
#乙級師傅教授累積滿四十分者得申請晉級甲級師傅教授。 | #乙級師傅教授累積滿四十分者得申請晉級甲級師傅教授。 | ||
#甲級師傅教授累積滿四十四分者得申請晉級頂級師傅教授。 | #甲級師傅教授累積滿四十四分者得申請晉級頂級師傅教授。 | ||
− | |||
− | |||
− | |||
− | |||
#丙級基層教師擔任導師並獲甲等考績四年即可晉升,若無其他特別表現,僅擔任導師並獲甲等考績,則最高應可晉升至副教授。 | #丙級基層教師擔任導師並獲甲等考績四年即可晉升,若無其他特別表現,僅擔任導師並獲甲等考績,則最高應可晉升至副教授。 | ||
#從講師擔任導師並獲甲等考績八年即可晉升,若無其他特別表現,僅擔任導師並獲甲等考績,則最高應可晉升至副教授。 | #從講師擔任導師並獲甲等考績八年即可晉升,若無其他特別表現,僅擔任導師並獲甲等考績,則最高應可晉升至副教授。 | ||
#從助理教授擔任導師並獲甲等考績十二年即可晉升,若無其他特別表現,僅擔任導師並獲得甲等考績,則最高應可晉升至教授。 | #從助理教授擔任導師並獲甲等考績十二年即可晉升,若無其他特別表現,僅擔任導師並獲得甲等考績,則最高應可晉升至教授。 | ||
− | |||
− | |||
− | |||
− | |||
[[分類:其他法規]] | [[分類:其他法規]] | ||
[[分類:教師]] | [[分類:教師]] | ||
+ | [[分類:教師升級]] | ||
[[分類:教師進修]] | [[分類:教師進修]] | ||
− |
於 2010年6月30日 (三) 08:55 的修訂
96年7月5日主管會議通過
97年8月7日主管會議修正通過第四條
97年10月1日主管會議增訂第五條第4項第6目
99年6月10日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目的: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研究發展、服務學校、輔導學生特訂定大同高級中學教師升級暨分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專任合格教師且服務本校滿一年以上。
第三條
審查委員:由本校人事考評委員組成。
(人事考評委員之組成係依據「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組織規程」第十八條:本校設人事考評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各處、室、科主任擔任委員,商討教職員工服務考核獎懲事項,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審查及晉級日期:每年八月份送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決議後呈請校長核定並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條
教師升級暨分級辦法訂定如下:
一、滿足以下其中一項者,均直接晉升一級
- 獲得師鐸獎、Power教師獎或弘道獎者。
- 獲登杏壇芬芳錄者。
- 領導獲得一項優質學校獎項者。
- 當年帶領二十位同學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之該班導師。
- 通過三次教師教學發展評鑑合格者。
二、滿足以下其中一項者,均加6分
- 領導申請優質學校通過初審(但未通過複審)者。
- 協助獲得優質學校獎項之主要教師團隊。
- 當級帶領有十五位同學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之班級導師。
- 當級帶領有三十五位以上同學通過乙級技能檢定之該班導師及任課教師。
- 教授之班級中有一個班級裡有二十位同學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的三年級考科教師。
- 教師本身獲得甲級證照一張者。
三、滿足以下其中一項者,均加3分
- 教授之班級中有一個班級裡有十五位同學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的三年級考科教師。
- 當年帶領該班有十位同學裡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之該班導師。
- 當年帶領該班有二十五位以上之同學通過乙級技能檢定之該班導師及任課教師。
- 協助獲優質學校通過初審(但未通過複審)之主要教師團隊。
- 獲台北市特殊優良教師獎者。
- 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輔導教師」(進階培訓合格)資格者。
- 教師本身獲得乙級證照者。
四、滿足以下其中一項者,均加1分
- 教師之班級中有一個班級裡有十位同學考上公立大專院校(含大同大學)的三年級考科教師。
- 當年帶領該班有十五位以上之同學通過乙級技能檢定之該班導師及任課教師。
- 領導申請優質學校(未通過初審)者。
- 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
- 教師參加研習時數每學年達30小時(含)以上者。
五、行政部份
- 校長、教務、學務、輔導、總務、人事、會計等主任,每任滿一年加2.5分。
- 學程主任及特別任務小組負責人,每任滿一年加2分。
- 科(副)主任、組長及特別任務小組總幹事,每任滿一年加1.5分。
- 導師、行政助理,每任滿一年加1分。
六、考績
- 各學程甲等以上考績最多不得超過八成,優等考績者加1.5分,甲等考績者加1分,乙級及以下者不加分。
- 獲校長頒獎者,每次加1分。
第六條
本校教師分級共分十二級,十二級教師分級之教學鐘點費、稱謂、跳級分數如下:
一 | 510 | 頂級師傅教授 | 44 |
二 | 510 | 甲級師傅教授 | 40 |
三 | 510 | 乙級師傅教授 | 36 |
四 | 510 | 丙級師傅教授 | 32 |
五 | 510 | 教授 | 28 |
六 | 465 | 副教授 | 24 |
七 | 450 | 助理教授 | 20 |
八 | 435 | 甲級講師 | 16 |
九 | 420 | 乙級講師 | 12 |
十 | 405 | 甲級基層教師 | 8 |
十一 | 390 | 乙級基層教師 | 4 |
十二 | 375 | 丙級基層教師 |
第七條
新進(或剛取得)學士以丙級基層教師聘任,新進(或剛取得)碩士以乙級講師聘任,新進(或剛取得)博士以助理教授聘任。
第八條
一次僅能申請晉升一級,累積分數均從最近一次晉級之後算起。
第九條
頂級師傅教授負有領導全校教師教學成長之責任,每月加發師傅教授獎金10,000元;甲級師傅教授負有協助輔導全校教師教學成長之責任,每月加發教授師傅獎金7,500元;乙級師傅教授負有示範教師教學成長之責任,每月加發師傅教授獎金5,000元;丙級師傅教授負有示範教學成長之責任,每月加發師傅教授獎金2,500元。
前項負有領導、協助輔導全校教師教學成長及示範教學成長之教師,由教務處另訂辦法賦予任務。
第十條
本辦法經主管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准後自96學年度開始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
- 丙級基層教師(學士)累積滿四分者得申請晉級乙級基層教師。
- 乙級基層教師累積滿八分者得申請晉級甲級基層教師。
- 甲級基層教師累積滿十二分者得申請晉級乙級講師。
- 乙級講師(碩士)累積滿十六分者得申請晉級甲級講師。
- 甲級講師累積滿二十分者得申請晉級助理教授。
- 助理教授(博士)累積滿二十四分者得申請晉級副教授。
- 副教授累積滿二十八分者得申請晉級教授。
- 教授累積滿三十二分者得申請晉級丙級師傅教授。
- 丙級師傅教授累積滿三十六分者得申請晉級乙級師傅教授。
- 乙級師傅教授累積滿四十分者得申請晉級甲級師傅教授。
- 甲級師傅教授累積滿四十四分者得申請晉級頂級師傅教授。
- 丙級基層教師擔任導師並獲甲等考績四年即可晉升,若無其他特別表現,僅擔任導師並獲甲等考績,則最高應可晉升至副教授。
- 從講師擔任導師並獲甲等考績八年即可晉升,若無其他特別表現,僅擔任導師並獲甲等考績,則最高應可晉升至副教授。
- 從助理教授擔任導師並獲甲等考績十二年即可晉升,若無其他特別表現,僅擔任導師並獲得甲等考績,則最高應可晉升至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