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主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條
為健全本校校務行政之正常運作、強化財產管理、有效傳承經驗,特訂定「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各級人員職務交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係依部頒有關人事法規及本校人事管理規則訂定之。
第三條
本校人員交接分下列各級:
- (一)主管人員。
- (二)承辦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人員者,係指校內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承辦人員者,謂校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事務之人員。
第五條
主管人員之接交人為新任主管。新任主管未發佈或因故未能在規定期限到任,原任主管必須離職時,由其上一級主管指定之主管職務代理人為接交人。
第六條
承辦人員之移交,由原承辦人之直屬主管或上級主管指派之新承辦人或該職位出缺所遞補之新進人員為接交人。新任者未到任前,由其直屬主管指定之職務代理人為接交人。
第七條
主管人員應移交事項如下。
- (一)移交清冊目錄。
- (二)單位章截、經管鑰匙。
- (三)單位人員職掌名冊。
- (四)經管之財物清冊。
- (五)主管業務之案卷表冊(相關法令、會議記錄、檔案等)。
- (六)未辦或未了案件。
- 上列各項移交事項,依附件一、二、三、四、五、六格式造冊。但處室級以上主管以其個人所經管之事項列入移交。
第八條
承辦人員應移交事項,按其經管財務或事務辦理,依前條各款之附件格式分別造冊,必要時增列帳冊、例行工作表等。
第九條
各級人員移交時應親自辦理,如有特殊原因經上級單位主管核准者,得指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移交,惟所有責任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財物經管人離職,應會同使用人清點財物,如有問題應由原使用人具結負責。
第十條
交接如發生爭議,應由移交人或接交人會同監交人員,擬具處理意見,報請上級主管、校長或董事會核定之。
第十一條
一級主管人員移交,監交人請校長指派;其他主管及承辦人員移交,由所屬單位最高主管直接監交或指定代理人監交。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辦理移交,應於交卸一週內,將本辦法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接交人應會同監交人根據移交清冊逐項清點,檢齊移交清冊與移交人、監交人簽名蓋章後簽報人事室並呈校長核定。如經管財物繁多時,其移交期限得經上級單位主管之核准,酌予延長之。
第十三條
移交清冊一式四份,交、接人各執一份,人事室備查一份,所屬單位留存一份。財物清冊則另送一份給總務處。
第十四條
各級人員逾期不辦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交代清楚。如仍不辦理者,應即移送教師評審會或職工評議委員會懲戒;如已離職,另任他職者,得通知其現職單位。
第十五條
退休人員須延長交代期間者,事前應詳細列報待辦事項。移交不清者,暫不發給各項給付。俟移交手續辦理完竣,始核發其離職證明及相關給付。
第十六條
移交人員於辦妥移交手續,具領其薪資、退休(職)金及其他應領之款項後,如經發現其於工作期間有虧短舞弊情事,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情節重大者,得送有關機構究辦。
第十七條
本辦法通用退休、離職、調職、一個月(含)以上之留職停薪及全時專職進修人員所應辦之移交事項及手續。
第十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修正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主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